2010年周某向張某借款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
不知什么原因,2016年8月8日,還未還清張某借款的周某周某和妻子將自己名下房產無償贈與給第三人陳某所有,并簽訂了贈與合同。
第二日,陳某便與房屋所在街道的街道辦事處達成住宅用房貨幣補償協(xié)議。根據該協(xié)議,陳某獲得房屋補償款109余元。
然而,張某對這種行為表示不服。由于周某夫妻的贈與行為導致其履行償還借款的能力嚴重下降,并嚴重損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周某夫妻二人與第三人陳某的贈與合同。
問:張某能否要求撤銷周某夫妻二人與第三人陳某的贈與合同?
浙江瑞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肖成飛律師答: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被告周某在尚欠原告張某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將登記在被告周某名下的房屋無償轉讓給第三人陳某,系對原告張某享有債權的侵害。作為債權人,原告張某有權對該轉讓行為行使撤銷權,故張某訴請要求撤銷被告周某夫妻將涉案房屋無償轉讓給第三人陳某的《贈與合同》,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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