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guī)定,決定開展溫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結息、對賬、驗審和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等工作,現(xiàn)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和財政部《關于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銀發(fā)〔2016〕43號)的規(guī)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按照結息日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利息。2017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后,利息于次日自動轉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在結息后15日內通過溫州住房公積金網站、微信公眾號或聯(lián)名卡、市民卡向職工提供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結息等對賬信息。已經過身份認證,在溫州住房公積金網注冊的職工,可登陸網站進行查詢或關注公積金微信公眾號,綁定信息查詢;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的職工可持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到發(fā)卡銀行的自助設備上查詢,繳存職工可持市民卡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的自助設備上查詢。職工也可以在結息后的6個月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管理部、分中心打印紙質的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對賬憑證。職工經查詢、對賬后,對相關數據存有異議的,可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管理部、分中心申請復核。
??三、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工作
??(一)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月繳存額
??1、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下同)我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按各12%執(zhí)行。
??2、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繳存額和職工繳存額兩部分組成。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職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之和。計算所得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元以下的進元計算。
??3、職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本人2016年1-12月份工資總額相加除以12計算。計算后,職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資如低于3459元(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764.50元的60%的進元計算值)的,按3459元計算;如高于17294元(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764.50元的3倍的進元計算值)的,按17294元計算;如單位有條件并申請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管理部、分中心核準,該單位職工最高可按28823元(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764.50元的5倍的進元計算值)計算。
??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對部分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溫政辦〔2007〕94號)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屬于企業(yè)性質的單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據《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提供相關材料,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報有關管理部、分中心核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對部分原先以“低門檻進入”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非公有制單位,如條件許可,應按逐步到位繳存工資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要求進行調整(繳存工資基數不低于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對部分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管理部、分中心核準,可以免繳職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資為職工繳存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我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分別為:市區(qū)(鹿城區(qū)、龍灣區(qū)、甌海區(qū)、浙南產業(yè)集聚區(qū)、洞頭區(qū)靈昆街道)1860元/月;樂清市、瑞安市、洞頭區(qū)(靈昆街道除外)1660元/月;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1530元/月。
??5、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戶、自由職業(yè)者以及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喪失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經本人自愿申請,可按3459元(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764.50元的60%的進元計算值),最高不得超過5764.50元,按各12%的繳存比例計算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全額繳存年度個人住房公積金。
??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戶、自由職業(yè)者以及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其上年度月繳存額高于1384元的,按上年度月繳存額繼續(xù)全額繳存。
??(二)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工作安排
??1、市區(qū)各單位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應當于7月15日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管理部報送2017年度《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申報表》(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請?zhí)峁╇娮颖砀窀袷?,有關管理部將根據各單位的申報情況,逐一對每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進行調整。
??逾期報送或未報送2017年度《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申報表》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有關管理部將根據各職工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原則進行調整:
??(1)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低于各692元(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764.50元×12%計算所得的月繳存額,下同)的職工,按各692元進行調整。
??(2)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或高于各692元的職工,不再進行調整,即繼續(xù)執(zhí)行上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關于市區(qū)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的通知》(溫公積金〔2017〕48號)及2017年度《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申報表》等材料,可登陸溫州住房公積金網下載。
??市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因今年納入計算的工資項有調整,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溝通協(xié)調的意見,市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工作待納入計算工資項明確后再另行通知實施。
??在本市市區(qū)的中央、省屬以及外地駐溫單位及其職工,亦按以上規(guī)定執(zhí)行。
??2、各縣(市)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的有關問題和工作安排,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另行通知。
??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市、區(qū))分中心、管理部將結合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工作,同步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驗審工作,以督促繳存單位履行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對驗審不合格的單位,將依法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開展行政執(zhí)法重點檢查,對其申辦的相關業(yè)務實施審慎審查。
??(一)驗審對象: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
??(二)驗審內容:單位是否按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單位是否按規(guī)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xù);單位是否按規(guī)定為職工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是否制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計劃安排。
??(三)驗審方法:采取單位自查書面申報的辦法進行。驗審申報需提供以下資料:
??1、《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報告書》(2016年度);
??2、《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4、2016年度社保(養(yǎng)老保險)在職人員花名冊。
??各繳存單位按照各地通知的月繳存額調整工作安排,嚴格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工作,及時按要求申報驗審。
??五、其他
??(一)為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結息、對賬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2017年6月30日暫停對外辦理業(yè)務一天,7月1日起正常對外辦公。
??(二)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辦公地址:
??鹿城管理部辦公地址:溫州市鹿城區(qū)南浦路399號3樓。
??龍灣管理部辦公地址:溫州市龍灣區(qū)狀元鎮(zhèn)機場大道1968-1970號2樓。
??甌海管理部辦公地址:溫州市將軍橋甌海建行大廈5樓。
??樂清分中心辦公地址:樂清市雙雁路293弄7號(金茂大廈);
??樂清分中心柳市管理所辦公地址:樂清市柳市大興西路400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
??瑞安分中心辦公地址:瑞安市羅陽大道596號(云海一期);
??瑞安分中心塘下管理站地址:瑞安市塘下鎮(zhèn)公共服務中心。
??永嘉分中心辦公地址:永嘉縣上塘鎮(zhèn)嘉寧街21號房管大樓1-2樓。
??洞頭分中心辦公地址:洞頭縣北岙鎮(zhèn)中心街262號。
??文成分中心辦公地址:文成縣大峃鎮(zhèn)文青路行政審批大樓12樓。
??平陽分中心辦公地址:平陽縣昆陽鎮(zhèn)白石街42號2樓;
??平陽分中心水頭管理所辦公地址:水頭鎮(zhèn)鳳起大道59號國創(chuàng)大樓。
??泰順分中心辦公地址:泰順縣羅陽鎮(zhèn)新城商務區(qū)2幢201室。
??蒼南分中心辦公地址:蒼南縣靈溪鎮(zhèn)仁英路346號環(huán)保大廈1-2樓;
??蒼南分中心龍港管理所地址:蒼南縣龍港鎮(zhèn)行政審批中心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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